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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受委託管理經營公有林之法人,應具有管理經營森林能力,並以公益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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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