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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森林所有人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因搬運森林設備、產物等使用他人土地之必要,報請主管機關會同地方有關機關調處時,應敘明理由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使用計畫。 二、使用土地位置圖。 三、使用面積。 四、使用期限。 五、土地所有人或他項權利人之姓名、住址。 六、土地之現狀及有無定著物。 七、協商經過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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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