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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第11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定應經電子儲存者,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或原機關認有必要時,得依本法第九條規定,採微縮或其他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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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