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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 第15條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第15條
檔案因天災或事故毀損,經鑑定結果認無法修復者,各機關得將其原因及已毀損檔案之檔號、案名及數量等詳細情形,函送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銷毀。 檔案因天災或事故滅失者,各機關應將其原因、時間、地點、滅失檔案之範圍、數量等相關說明及佐證資料,函送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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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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