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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 第14條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第14條
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況急迫時,得逕行銷毀之: 一、因變質而散發有毒物質,嚴重影響人體健康者。 二、遭遇戰爭、暴動或事變,為保護國家安全或利益而須即時銷毀者。 各機關如有前項情形,應將其原因及已銷毀檔案之檔號、案名、數量、銷毀時間、地點及方法等詳細情形,函送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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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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