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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 第13條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第13條
檔案之銷毀方法如下: 一、化為碎紙或溶為紙漿。 二、焚化。 三、擊碎至檔案內容無法辨識。 四、化為粉末。 五、消磁。 六、消除電子檔或重新格式化。 七、其他足以完全消除或毀滅檔案內容之方法。 前項方法,必要時得併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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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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