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 第12條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第12條

經核准銷毀之檔案於銷毀前,應妥善集中放置於安全場所,並應注意其運送過程之安全。 檔案之銷毀,應由檔案管理單位會同相關單位派員全程監控,並應注意環境保護事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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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