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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第6條

各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至少每十年應檢討一次;必要時,得隨時修正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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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