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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 第10條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法
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所稱緊急防治措施,指下列各款情形: 一、足以即時控制毒性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
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大量流布,使其回復常態運作之各項污染防治措施。 二、中止引起事故之部分或全部運作。 三、能減輕或防堵危害擴大之各種措施。 四、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應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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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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