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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所為查核工作,得委任、委託或委辦機關(構)或法人、團體辦理。 前項查核工作涉及國防機密者,應會同當地憲兵或軍事機關、環保人員前往相關場所或設施;受查之軍事機關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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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