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 第7條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法第二十條所稱中止運作,指中斷製造、輸入、販賣、使用或貯存運作之情形。 本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所定中止運作,包括經主管機關核准及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情形,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事實及相關資料認定。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