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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改善完成說明,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之來源、運作情形、產品製造流程、管理方法及貯存設備說明。 二、改善前後之差異及成效。 三、完成改善之設備或設施。 四、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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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