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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所稱必要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運作人已採取緊急防治措施,或依主管機關命令採取必要措施,或已停止相關運作,仍未減輕或防堵危害擴大。 二、運作人未採取緊急防治措施,或未依主管機關命令採取必要措施,或未停止相關運作,情況急迫。 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所稱處理措施,準用前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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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