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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沒入之毒性、關注化學物質、其他應登錄化學物質或有關物品,應以變賣、廢棄、轉讓或其他適當方式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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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