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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0條

法官助理由各法院依前條規定自行聘用或約用,其聘用名冊逕行報送銓敘部登記備查,並副知其上級法院及司法院。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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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