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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5條

各法院應提供業務手冊,供法官助理參考使用,其製作機關如下: 一、最高法院自行製作。 二、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由臺灣高等法院統籌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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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