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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7條

法官助理之在職訓練,各法院得視業務狀況,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訴訟轄區二審法院統籌辦理。 二、各聘用或約用法院自行辦理。 三、選派法官助理參加法官學院定期舉辦之在職訓練。 司法院各單位至各法院舉辦研討會時,得視業務狀況,酌撥名額供法官助理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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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