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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3條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得協調訴訟轄區法院就具有專業知識之助理,支援他法院處理該專業所涉事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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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