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法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 第9條
法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9條
各法院所需法官助理由各權責法院優先就遴選錄取人員名冊依序分配予各用人法院聘用或約用;人數不足時,再就招考錄取人員成績順序依序分配。未獲分配者,列為候用名冊,候用期間由各權責法院自行訂定。 各用人法院遇有法官助理出缺時,得向各該權責法院申請由候用名冊中聘用或約用適當人員。但用人法院因業務急迫需要,且該權責法院已無候用人員,不及辦理招考及遴選事宜時,得經其他招考及遴選權責法院同意聘用或約用其錄取人員。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8條
看 法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全文
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