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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12條

法官助理薪點折合率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時之最高標準支給,其月支報酬依下列規定: 一、以大學學歷聘用或約用者,自三六○薪點起敘;其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三七六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四二四薪點。 二、以碩士學歷聘用或約用者,自三九二薪點起敘;其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四○八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四七二薪點。 三、以博士學歷聘用或約用者,自四二四薪點起敘;其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四四○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五二○薪點。 四、離職後再任聘用或約用之法官助理,如離職時所支薪點較依前三款資格所敘薪點高者,以該較高薪點敘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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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