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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5條

權責法院於招考或遴選前,應先徵詢用人法院擬聘用或約用法官助理之人數、專長及其他資格條件。 各用人法院應將法官助理需求人數及職務出缺情形通報權責法院,俾其辦理招考或遴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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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