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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條

法官助理為各法院聘用或約用人員,由各法院院長或經授權之庭長統籌運用,協助法官處理事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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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