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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8條

招考兼採筆試及口試,經筆試錄取人員始得參加口試。 招考成績以筆試分數占百分之七十,口試分數占百分之三十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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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