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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遴用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27條

法官助理之工作應予計點量化,計點標準由各級法院自行訂定後,報司法院核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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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