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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10條

職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職評會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家長、家屬或曾有此關係者為受評人。 二、現為或曾為該職務評定事件受評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三、於有關該職務評定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 職評會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評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因前二項以外之其他事由,職評會委員認有自行迴避之必要者,得經職評會決議同意迴避之。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職評會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有關迴避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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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