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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4條

職務評定種類如下: 一、年終評定:指對於當年一月至十二月(以下簡稱評定年度)連續任職滿一年者,所辦理之職務評定。 二、另予評定:指對於同一評定年度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所辦理之職務評定。但同一評定年度已辦理另予評定者,不再辦理。 前項任職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 法官及司法行政人員於年度中相互轉(回)任時,其轉(回)任當年之年資,得合併計算參加年終考績或職務評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回任或轉任當年之年資,得合併計算並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一、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八十九條第九項所定特任人員於年度中回任法官職務。 二、現職檢察官於年度中經遴選轉任法官。 依前二項規定合併計算之年資,以連續任職者為限。 評定年度內受解職、撤銷任用資格、免職、停止職務、撤職等處分或經職務法庭裁定停止職務,而未實際執行職務之期間,不計入第一項之任職期間。原處分經撤銷或停止職務裁定失其效力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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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