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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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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15條
司法院為辦理職務評定之評議,設職務評定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評議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並由下列人員兼任: 一、秘書長(兼任主席)、副秘書長。 二、民事廳廳長、刑事廳廳長、少年及家事廳廳長、司法行政廳廳長及人事處處長。 三、秘書長指定之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或調派司法院辦事法官若干人。 評議會之幕僚作業,由司法院人事處辦理。
第十條
、
第十一條
第二項至第四項、
第十二條
第一項、
第十三條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
第十四條
之規定,於評議會辦理職務評定之評議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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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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