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 第9條

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9條

職評會委員任期一年,自每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止,期滿得連任。 委員辭職,應經院長核可後始生效力。 委員出缺時,依其產生方式,由院長重新指定或以原選次多數之被選人依序遞補之。 委員因故長期不能行使職務或有事實足認其不適任時,依其產生方式,由院長重新指定或經院長提交職評會決議解職,並以原選次多數之被選人依序遞補之。 依前二項遞補及重新指定之委員,其任期自各院指定之日至該屆委員任期止。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