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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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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5條
職務評定應於每年年終辦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另予評定應隨時辦理: 一、免職、免除法官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撤職、解職、辭職、退休、資遣或死亡。 二、因停止職務或留職停薪致職務評定年資無法併計。 依本法
第八十一條
第二項或
第八十二條
第一項規定帶職帶薪全時進修者,其進修期滿當年度之職務評定,應俟其研究報告經司法院審核後,再予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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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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