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 第11條
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11條
職評會由院長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 主席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由主席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主席應迴避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職評會應有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以上同意。 出席委員應行迴避者,於決議時不計入該案件之出席人數。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0條
看 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全文
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