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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2條

依本辦法應受職務評定之法官(以下簡稱受評人)如下: 一、一、二審法院院長:指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高等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 二、各級法院法官:指懲戒法院法官及各法院法官。 職務評定應以受評人年終最後銓敘審定之職務辦理。但十二月二日以後占缺法院異動者,以原職務辦理。 職務評定應由下列人員(以下簡稱評定機關首長)辦理: 一、一、二審法院院長之職務評定,由司法院院長辦理。 二、各級法院法官之職務評定,由其現辦事務所在之法院院長或機關首長辦理。但十二月二日以後始調至該法院或機關任職者,由原辦事務所在之法院院長或機關首長辦理。 前項第二款所稱現辦事務所在之法院或機關,指受評人實際辦理審判、行政事務或任研究法官之法院或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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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