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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28條

再復核無理由者,再復核委員會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評定所憑之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再復核為無理由。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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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