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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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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25條
再復核委員會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並任主席,其他委員之產生方式如下: 一、司法院院長指定三人。 二、考試院代表二人。 三、法官代表三人:由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及法官評鑑委員會之法官代表分別互推一人。 四、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四人:由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學者專家委員互推一人,法官評鑑委員會之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委員互推一人,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委員互推二人。 再復核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司法院院長指派編制內簡任職人員兼任,承司法院院長之命,辦理再復核委員會之一般行政事項。 再復核委員會之幕僚作業,由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辦理。
第十條
、
第十一條
第二項至第四項、
第十二條
第一項、
第十三條
第一項至第三項、
第十四條
之規定,於再復核委員會審議再復核事件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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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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