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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遴選辦法 第10條

司法院設法官遴選口試小組,由本會推派委員組成,司法院院長聘任,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口試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口試委員有數人時,以其平均分數為準。其口試作業規則,由司法院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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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