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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遴選辦法 第11條
司法院應就口試及格者,交付本會擇優決定錄取人數,參加職前研習。 司法院綜合甄試成績、職前研習成績考核等相關資料,交付本會擇優遴選合格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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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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