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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遴選辦法 第20條

曾任法官因故離職者,得申請再任法官。 依前項規定申請再任者,以任離職前同審級或下級審法院法官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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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