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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遴選辦法 第19條

司法院於受理前條申請後,應就符合申請資格者辦理第九條第五項所列事項,並檢具相關資料,交付本會擇優遴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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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