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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遴選辦法 第6條

本辦法各項成績之平均及百分比計算,均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 各階段通過或錄取之最後一名,成績有二人以上分數相同時,均予通過或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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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