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法官遴選辦法 › 第14條

法官遴選辦法 第14條

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所定資格者,得自行申請轉任法官。 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款、第七款所定資格,且聲譽卓著或在法律學術領域有具體貢獻者(以下簡稱資深優良專任教授、資深優良研究員),得經司法院主動推薦轉任法官。 依前二項規定轉任法官者,必要時得視法院業務需要,按其專業分組進用。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法官遴選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