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法官遴選辦法 › 第2條

法官遴選辦法 第2條

初任法官者除因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直接分發任用外,應經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遴選合格。曾任法官因故離職後申請再任者,亦同。 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資格,依本辦法遴選為法官者,得轉任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最高法院及懲戒法院法官。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法官遴選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