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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遴選辦法
› 第5條
法官遴選辦法 第5條
申請人於申請時應未滿五十五歲。但具有本法
第五條
第三項所定資格者,申請轉任或再任最高法院或懲戒法院法官時,其年齡應未滿六十歲。 申請人具本法
第五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至第七款、第三項第五款至第七款資格經遴選者,按其申請時所出具之年資證明,依規定縮短或免除候補、試署期間。 第一項年齡及前項年資,算至司法院公告受理截止日前一日止,年齡以戶籍登記年齡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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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法官遴選辦法中另有 6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條
初任法官者除因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直接分發任用外,應經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遴…
第3條
申請遴選為法官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備之相關資格證明、辦案書類(狀)、專門著作等文件(以下簡…
第7條
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且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得參加司法院…
第14條
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所定資格者,得自行申請轉任法官。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款…
第17條
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一款所定資格者轉任最高法院、懲戒法院法官時,準用前條之規定。
第18條
檢察官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三項第四款所定資格者,得申請轉任法官。現職檢察官…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初任法官者除因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直接分發任用外,應經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遴…
第3條
申請遴選為法官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備之相關資格證明、辦案書類(狀)、專門著作等文件(以下簡…
第4條
本會遴選法官,應審酌其操守、能力、身心狀態、敬業精神、專長及志願,視需用名額擇優遴選。遴選檢…
第6條
本辦法各項成績之平均及百分比計算,均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各階段通過或錄取之最…
第7條
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且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得參加司法院…
第8條
前條第一項公開甄試,分筆試、書狀審查及口試。司法院受理公開甄試之報名後,應就符合申請資格者辦…
第9條
司法院辦理書狀審查,由司法院院長依案件類型聘請三名審查委員,其中二名應具實任法官八年以上資格…
第10條
司法院設法官遴選口試小組,由本會推派委員組成,司法院院長聘任,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口試以…
第11條
司法院應就口試及格者,交付本會擇優決定錄取人數,參加職前研習。司法院綜合甄試成績、職前研習成…
第12條
律師或公設辯護人依第七條第二項自行申請轉任法官,分書類(狀)審查及口試。司法院公告受理律師或…
第13條
下列機關(構)得向司法院提出資深優良律師轉任法官之建議人選:一、各法院依其法官會議決議辦理。…
第14條
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所定資格者,得自行申請轉任法官。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款…
第15條
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依前條第一項自行申請轉任法官…
第16條
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等學術單位得依其校教評會決議,向司法院提出資深優良專任教授轉…
第17條
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一款所定資格者轉任最高法院、懲戒法院法官時,準用前條之規定。
第18條
檢察官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三項第四款所定資格者,得申請轉任法官。現職檢察官…
第19條
司法院於受理前條申請後,應就符合申請資格者辦理第九條第五項所列事項,並檢具相關資料,交付本會…
第20條
曾任法官因故離職者,得申請再任法官。依前項規定申請再任者,以任離職前同審級或下級審法院法官為…
第21條
司法院於受理前條申請後,應就符合申請資格者辦理第九條第五項所列事項,並檢具相關資料,交付本會…
第22條
申請人於具律師資格後擔任公設辯護人者,其擔任公設辯護人之年資,視同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之年資。
第23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二年內不得申請轉(再)任法官:一、參加口試未經本會錄取參加職前研習。…
第24條
本會辦理事務所需經費,由司法院編列預算支應。司法院依本辦法辦理法官遴選各項工作所需酬勞費用,…
第2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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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法官遴選辦法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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