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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遴選辦法 第17條

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一款所定資格者轉任最高法院、懲戒法院法官時,準用前條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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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