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 第18條

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第18條

初級海上捕獲法庭,認檢察官意見,主張釋放被捕之船舶或貨物為正當時,應即作成釋放裁定,送達於檢察官。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