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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第29條

高級海上捕獲法庭接受上訴書後,除其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予以駁回外,如係檢察官上訴,應將上訴書副本送達於申訴人;如係申訴人上訴,應將上訴書副本送達於檢察官。 前項送達之上訴書副本,限於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提出答辯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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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