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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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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第35條
高級海上捕獲法庭之判決,不經言詞審問為之。但認有必要時,得為言詞審問。 前項言詞審問之事件,得以審判官一人為受命審判官,調查上訴及答辯之要旨,製作報告書。 審判日期,應於受命審判官朗讀報告書後,先由檢察官或代理人陳述上訴之意旨,再行辯論。 第一項判決,應送達於原審初級海上捕獲法庭檢察官,並送副本於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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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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