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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第19條

初級海上捕獲法庭,認檢察官意見書,主張捕獲或釋放被捕之船舶或貨物為不正當時,應公告之。 前項公告,應將該事件登載於政府公報,並得譯成外國文,揭載於國內發刊之外國文報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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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