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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第20條

捕獲事件之關係人,得由公告之翌日起,限於三十日內提出申訴書,並附證據文書於原法庭。 申訴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國籍、住所、年齡、職業。 二、申訴之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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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