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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第37條

初級海上捕獲法庭在檢審期間,關於被捕獲船舶及貨物之保管,應委託海軍機關為之。 前項保管規則,由海軍總司令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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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