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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
› 第45條
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 第45條
前條所稱應繳納政府規定之稅捐及應支付之成本費用,應於石油礦品輸出 之日起一百二十日內依左列各款匯回結售於指定銀行: 一、依本條例繳納之礦產稅、營業稅、貨物稅、印花稅及其他應繳之稅捐 。 二、外銷石油礦品已支付之生產成本 (包括折舊) 及推銷,管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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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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