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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 第50條

經營石油礦者應將其探勘、開發及開採工作暨業務與財務情形按約或依約 定期間編製報告,送國營石油事業機構查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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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